一、就诊规定:

  凡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就诊时,持《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我院就医,按照规定享受农村医疗援助报销。

  二、报销规定

  1、门诊报销比例: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药费按10%、治疗费20%、手术费25%的比例报销。

  2、住院报销:起付线200元,起付线以下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起付线以上符合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包括手术、费治疗费)报销比例: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3000-5000元按25%的比例报销,5001元至8000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8001-15000元以上的按35%报销,15001元以上的部分按45%的比例报销。

  3、报销办理时限: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治疗后由主诊大夫开具证明持相关票据及证件到我院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处办理报销事宜。

  4、违规处理:符合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未按农村合作医疗援助要求有关规定的就诊患者,不予报销并取消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援助的权利。

  5、凡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也可享受以上报销待遇。

  三、有下列情形不予报销

  1、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的医疗费用。

  2、计划免疫保偿范内医药费用。

  3、母婴保健保偿范围内和正常分娩的医药费用。

  4、计划生育的医药费用。

  5、非诊断所必需的检查费用。

  6、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特护费、化验费、检查费、输液费、注射费、护理费、床位费、取暖费、包房费等。

  7、因酗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自我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8、由企业产生性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其他情况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