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政策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财政、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而建立的保障职工患病时必需的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低水平,广覆盖、统帐结合。
二、基本医疗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服务项目:1、挂号费、院外会诊、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的加急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服务费(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加台手术、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1、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型手术等;2、各种健康体检;3、因公、因私所发生的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医疗费用;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鉴定、医疗咨询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疗材料类:1、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等;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1、各种器官和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2、近视眼矫正术;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生活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2、取暖费、空调费(手术室、抢救室除外)、电视费、电器费及赔偿费;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4、膳食费(含营养和药膳);5、书报费、文娱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6、超标准床位费。
    六)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2、各项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3、住院期间加收的一切保险费。
    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未包括的所有药品及项目。
三、基本医疗部分支付的范围:
     一)医疗设备和医用材料类:1、CT、核磁(MRI)、Υ刀、心脏血管造影X线机、彩色多普勒仪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属检查的自付30%,属治疗的自付20%;2、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射频治疗、电视腹腔镜手术项目自付20%;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统筹基金按国产价格的80%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10%。
    二)治疗项目类: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2、心脏搭桥术及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各种脏器移植术自付20%;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自付20%。
    三)其它新增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及医用材料根据统筹地区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比例自付。
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管理,由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即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范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两类。其中“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适中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五、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省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