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
一、城镇职工意外伤害规定:
凡因年迈行动不便、因病(如高血压、低血糖、骨质疏松、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等)和确属不可预料原因导致的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人员。因工伤、生育、自残、自杀、他伤、犯罪、酗酒、吸毒、宠物致伤、交通、医疗事故等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属于本协议规定的意外伤害范畴,意外伤害到定点医院就诊时,主管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注明受伤时间、地点及受伤原因,填写《医保病人意外伤害审批表》到患者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开注证明及盖章后交医保科审批。
二、城镇居民意外伤害规定
   城镇居民意外伤害新增了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未成年人发生意外伤害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确认本人身份,同时其家属需向医保科提交受伤经过说明报告,以及由所在学校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医保科核实后其费用可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特殊病种
一、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
一)我院为长沙市医保特殊门诊初审医院。
二)长沙市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申报程序: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医保手册、1寸免冠照片1张、既往相关病史资料,包括原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疾病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可用复印件,但必须由提供医院的病案室或医保科、医务科盖章确认),近期检查化验报告单,每月18日之前备齐所有资料交我院急诊科初审鉴定,下月10日之前查询审定结果。
三)我院可初审的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种类:
 1、糖尿病(有心、脑、眼、肾、神经并发症之一者);2、高血压3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3、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恶性肿瘤术后三年内、一年内进行放疗与化疗的、恶性肿瘤手术后5年后有转移复发的);4、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及化疗;5、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6、风湿性心脏病;7、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8、帕金森氏综合症;9、冠心病;10、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脑、肾、血液系统并发症之一者);11、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中风;13、肾病综合症;14、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5、癫痫;16、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17、重症肌无力;18、肝豆状核变性;19、系统性硬化症;20、尿毒症透析治疗;21、肾移植术后抗排异;22、克隆病。
四)长沙市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有关事项:
1、审核通过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参保人员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开始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2、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自行终止,出院后需继续进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必须在出院16天后才可享受。
3、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有效期为两个医疗保险年度,到期如需继续享受特殊病种待遇的,应按原程序重新申请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二、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
一)纳入报销范围的病种
 2009年11月1日增加26个特殊病种门诊种类,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统筹基金支付50%,参保人员自负50%。增加的特殊病种门诊种类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如下表:
  
费用限额
(元/年)
  
费用限额
(元/年)
肺结核(活动期)
2400
克隆病
3600
慢性活动性肝炎
2400
风湿性心脏病
2400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400
系统性硬化症
4200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600
糖尿病并发症
3600
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2400
肺心病
2400
肾病综合症
3600
帕金森氏综合症
4200
系统性红斑狼疮
3600
冠心病
3120
癫痫
960
高血压病Ⅲ期
3120
精神分裂症
960
中风后瘫痪康复
2400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
3600
肝硬化
2400
重症肌无力
3600
恶性肿瘤术后康复
4200
肝豆状核变性
3600
小儿脑瘫
3120
垂体瘤
4800
血友病
3120